【114年度】營造業工地主任4年回訓課程-台北假日班(實體課程)

壹、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暨「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項」。 貳、目的: 一、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四年, 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及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使其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 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之相關規定,以提昇工作職能。 二、使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換領執業證後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114年度】營造業工地主任4年回訓課程
  • 114年開班期程

    ◎第CR411401(假日班)114/03/22232930(實體課程) 

    ◎第CR411402(假日班)114/05/03041011(實體課程) 

    ◎第CR411403(假日班)114/07/19208/28/3(實體課程) 

    ◎第CR411404(假日班)114/09/13142021(實體課程)

    ◎第CR411305(假日班)114/11/22232930(實體課程)

     

  • 課程諮詢電話:02-23216320#8869陳小姐
  • 報名地點: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99巷5號(推廣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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