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尚未取得執業證者)

壹、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暨「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項」。 貳、目的: 一、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四年, 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及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使其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 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之相關規定,以提昇工作職能。 二、使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換領執業證後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 ※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
    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本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
    (尚未取得執業證者)

    ※受訓名額及訓練期間:
    一、每梯(期)招生名額為40名。
    二、開課期別:CR111401:114年12月(實體課程) 

          ※課程資訊專線:02-23216320#8869工地班陳小姐
          ※報名地點:台北市金華街199巷5號(淡江大學推廣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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